上海市嘉定区2010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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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定区2010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嘉教[2010]24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0]26号)要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少年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区2010年招生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公办初中招生
1.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的要求,本区小学毕业生只进行毕业考试,考试日期为6月18日(星期五);毕业考试由各小学自行命题、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登记造册。毕业考试试卷须报区教师进修学院小学研训部备案。
2.初中录取工作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办理。小学毕业班学生填写的毕业生登记表,作为初中录取的依据。
3.小学必须审验户口簿和房产证。本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持有与户口地址相对应的房产证的,将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入学,本区的其他寄放户口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4.父母或本人购买本区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商品房的小学毕业生,凭本市户口簿和《房产证》,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入学。凡是《房产证》上出现除父母、学生本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的,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5.5月7日前,原毕业小学须向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初中预录取情况《告知书》。
6.各初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区招生工作意见,不得自行接收跨校区学生,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并最迟于8月15日前,向升入本校的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测试,不得按成绩高低编定好差班。学校在新生报名时,应复验户口簿和房产证。
7.跨区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可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或按嘉定区教育局制定的初中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手续。学生须在4月20日前决定就读去向,在原就读学校填好有关表格。
8.小学毕业生的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二、公办小学招生
1.凡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应当入小学一年级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学校应当审核其是否具有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2.学龄儿童按户籍、居住地划块就近入学。本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持有与户口地址相对应的房产证的,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凭户口簿和相应的《房产证》报名入学,本区的其他寄放户口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3.父母或本人购买本区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商品房的学龄儿童,凭本市户口簿和《房产证》,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报名入学。凡是《房产证》上出现除父母、学生本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的,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4.5月7日前,原就读幼儿园须向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小学预录取情况《告知书》。
5.各小学应通过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校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报名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5月22日(星期六),各小学组织新生报名工作。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校区招生,招生时必须审验户口簿和房产证,核准年龄和户籍所在地,并最迟于8月15日前,向升入本校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测试。
6.6月30日前,本区小学招生工作基本结束,各小学将新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逾期办理者,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7.小学新生的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三、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
凡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申请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材料及申请手续如下:
(一)申请材料
1.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的《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的《临时居住证》续签时间一年及以上(《临时居住证》计算续签时间截止日为4月30日);
2.父母及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
3.父母一方在沪务工证明(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需提供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的就业证明);
4.预防接种卡;
5.住所证明(购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二)申请手续
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希望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在居住证有效期内,于5月22日、23日,持上述申请材料,前往居住地所属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提出申请,填写《外省市户籍学生在嘉定区就读申请表》,由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公办小学不能完全接收的,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可统筹安排进入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
四、民办学校招生
1.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
2.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有寄宿条件的学校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3.民办学校应实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以及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供社会选择,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4.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时间为5月8日、9日,面谈时间为5月15日、16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22日、23日,报名的同时可以开展面谈。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应符合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
5.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初中招生,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6. 民办初中学校于5月3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局基础教育科;民办小学于6月13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局基础教育科。6月13日前,经区教育局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上报招生录取名单。
五、特殊学生入学
1.任何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嘉定区成佳学校招收适龄中重度残疾儿童(学校无寄宿条件)。
2.对于无法入学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对口学校应予以送教上门。
3. 成佳学校接受聋哑盲等残疾学生的入学报名咨询,咨询电话:59914374。
六、幼儿园招生
1.凡年满3周岁(2006年9月1日—2007年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幼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本次招生对象:
(1)持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持有与户口地址相对应的房产证的;
(2)本市户籍、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幼儿本人;
(3)持有效期内引进人才《居住证》、并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幼儿本人。
2.各幼儿园招生,必须严格审验户口簿及房产证。
3.实验幼儿园(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
4.凌云幼儿园、南苑幼儿园、贝嘉儿幼儿园、青草地幼儿园、白雪幼儿园、市属联办幼儿园、育英幼儿园、马荣金地格林幼儿园等民办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
5.各幼儿园(含托幼一体园所)须严格控制班额。在确保3-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立托班,按托班年龄段招生。
6.其他外省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各街镇教委视实际情况统筹协调。优先考虑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幼儿本人)。
7.公办、民办幼儿园新生报名登记时间一律为5月22日(星期六)。各幼儿园应于7月3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发放入园通知书。
8.新入园幼儿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七、其他事项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区教育督导室将对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进行重点督导。
2.一年级、六年级新生入学编班时,班额一般应控制在40人以内。因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需要扩大班额的,应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出申请。
3.公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与规定,杜绝招生中违反教育规律的现象。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将对招生工作实行专项督导。凡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将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4.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将对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报名、录取等招生过程进行重点督导,督导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责令及时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学校,区教育局将核减其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5. 持有效期内本区《上海市居住证》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与本区户籍少年儿童同等待遇。持有效期内本区《上海市居住证》其他人员子女申请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材料包括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的《居住证》、父母及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预防接种卡、住所证明(购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申请手续同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接收学校应书面告知非本市户籍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将对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进行重点督导。
6.区教育局制定的本区《2010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模、招生计划和校舍场地条件,教育教学、后勤设施设备和师资配置基本情况,以及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将通过嘉定教育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咨询电话:39902052(幼儿入园)
39902051(小学入学)
39902055(初中入学)
监督电话:39902066(信访、举报)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601号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