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市黄浦幼儿园招生工作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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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黄浦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细则
根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幼儿园管理条例》及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2010年本区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幼儿入园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一件大事,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教育热点之一,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考虑今年入园人数增加,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入园迫切,确保安全、平稳、科学合理的做好招生工作。
(二)招生的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
3、确保户籍儿童入园,非户籍子女“五证” 齐全的优先录取的原则。
4、残疾儿童零拒绝的原则
5、推进早教的原则
(三)招生管理
1、招生时间:2010年5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2、幼儿园招生对象
(1)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部分幼儿园招收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为2010年秋季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A)持有在2010年5月15日前入户的、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的(户籍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且其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户主的有效);
(B)儿童本人暂无上海市户口,但父母一方具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口;
(C)持有招生区域内蓝印户口的适龄儿童;
(D)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适龄儿童(产权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
(E)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年限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的;
(F)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年限、由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居住证》的;
(G)“五证”齐全的非户籍适龄子女,视幼儿园招生情况而定;
(2)示范性幼儿园(在本区范围内)、民办幼儿园实行自主招生。
(3)区域内常住户口的残疾儿童(中、重度弱智儿童)告知家长与学前教育康复指导中心联系(地址:柳江路17号,电话:63770533)。
(4)外籍适龄儿童可到附近具有招收外籍儿童资质的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
2、招生办法
(1)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生工作的基本信息包含公办幼儿园招生范围和入园办法。
(2)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根据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育资源、人力资源的状况,核定各园的招生规模和招生人数。(民办托幼机构招幼班,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3)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和部分招收小小班的幼儿园,采用随机摸号的方法录取。其它各幼儿园优先录取本社区户籍人口,并依据入园条件,采用调剂的方法录取非户籍适龄子女。
(4)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幼儿园 (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类型的幼儿园)不得对要求入园的适龄儿童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
(5)为进一步推进0—3岁早教工作,本次招生将仍推行“0—3岁早教指导联系册”,作为幼儿入园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黄浦区公办幼儿园报名所需材料
1、父母一方为黄浦区户籍的,请带领幼儿,并持户口簿和早教指导联系册到各园报名。
2、非户籍子女报名登记时需带好下列证明材料:
(1)住所(居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和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2)户口簿和计划生育证明;
(3)缴金证明;
(4)预防接种证明;
(5)其他:如父母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明等。
黄浦区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